香港是属地征税,只对来自于香港的利润征税,公司并没有在香港实地经营,后期在做账审计时可提出离岸豁免。如果您的香港公司满足下列的这些条件,则可以尝试申请离岸豁免。
1. 在香港没有租赁办公产地进行实地办公;
2. 没有聘请员工在香港工作;
3. 没有香港的客户和供应商;
4. 业务的洽谈和合同签署不在香港进行;
5. 货物不经香港,没有发生报关等行为。
香港公司无论有没有申请离岸豁免,都是需要做账审计报税的,而是否需要缴税,缴纳多少税收,是由税局来评定的。
根据《香港对营商利润征税的准则》,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征税原则,只针对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征收利得税。简而言之:你在香港经商,但是其利润是从香港以外的地方获得的,就不用在香港就有关利润缴税。
按理,大陆外贸企业在香港设立的公司,因在香港没有办公场所和员工,商品也不经香港中转,可以解释为公司利润不在当地产生。
然而,《确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明确提到了:假如你的单位主营地点在香港,该单位又没有海外业务办事处,公司赚取的利润应该在香港缴纳税。
在区分公司是否需要在香港交税时,香港公司的账户开在哪就变得很重要:如果你的公司没有在香港本土开银行账户,这就彻底和香港公司本地收入撇清关系,真正意义上的不需要在香港交税。但是如果账户开在香港,就被认为在香港经营,是要正常纳税,做审计的。
所以,外贸企业在香港注册的离岸公司都在香港交税,也是这一法规的体现。所以才出现了有公司因未做审计,未如实缴税,或审计的会计凭证缺失而导至罚款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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