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经营期间,有时候需要对公司一部分内容进行变更,而公司可以变更的内容 ,除了营业执照上的纳税识别号,成立日期不能变,其他的都可以去进行变更:法人、股东、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股权、注册资金,现在我们就来讲下股权变更要怎么办理。
大多数公司进行股权变更都可以参照以下这些流程:
1、股权见证;
2、转让资料: 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旧章程、股东会决议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书若干份、公章、股权见证申请书等;
3、转受让方为自然人: 转受让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不能亲自到场签字需提供授权委托公证文件;
4、转受让方为企业: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法人证明书;关于受让(或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公章、商局打印的信息单、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5、申请执照: 需持章程原件、股东会决议原件、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股权转让协议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章等到深圳市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6、变更国地税税务登记证: 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公章、税务登记变更表、新公司章程到市民中心税局窗口或各区税务局办理。
注意事项目前,公证和见证的手续已经取消了,所以直接去工商局做股转的时候,股东无需到场。此外,还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1、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公司办理股权变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股权变更时需要注意,变更时公司是否参加工商年检、公司的税务是否进入异常、公司的注册地址是否存在异常等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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