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税收优惠
1.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除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引进属於《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及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可按相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出口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实行“免、抵、退”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1. “免”税是指免征该企业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2. “抵”税是指企业可用购买国内原材料等所负担的进项税额抵内销货物的应纳增值税额。
3.“退”税是指在当月内应抵减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4.“先征后退”税是指出口货物先按征税率征税,征税后按出口货物退税率退税。
三、 增值税优惠
1.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2.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例如:软盘、硬盘、光盘等),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3.生产销售指定产品免征增值税,例如:自产农业产品、为残疾人生产的指定产品等。
四、所得税优惠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购进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3年。
8.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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