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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股东的几种情形

时间:2022-09-19 15:40:49    来源:飞驰环球-您的企业顾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承担责任是公司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也即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举个例子,A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乙各认缴出资50万元,甲的责任就是这50万元,如果其将50万元出资给付了A公司,那么一般情况下,A公司债权人将无法直接起诉甲。
但是我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又有例外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公司股东要求其承担责任,而不管股东有没有付清出资。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定
《公司法》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公司法》规定的一人有限公司,是推定人格否定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瑕疵出资
股东瑕疵出资,是指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所缴付的出资存在品质上或权利上的缺陷,从而形成自然瑕疵或法律瑕疵,是股东违反法定出资义务的一种表现形式。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二款前段规定了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瑕疵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同时该司法解释第七至第十一条对出资效力进行认定,可以此界定是否为瑕疵出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股东抽逃出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起诉该股东要求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且该司法解释12条对抽逃出资的行为予以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四、公司清算程序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清算责任做了详细的规定,股东不积极履行清算义务,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以上是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公司股东的情形,实践中还存在一种特殊的情形。
现行《公司法》资本制度采认缴制,认缴的资本由股东根据公司经营逐步投入,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比如“某股东于2030年1月1日缴纳出资100万元”因此该股东具有期限利益,在出资期限未到的情况下,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无权要求该股东缴纳出资。但在公司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该股东的出资期限将加速到期。
该种情形,股东的出资期限未届至,显然不是瑕疵出资和虚假出资,更不是抽逃出资,债权人无法直接起诉股东。但在公司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司法实践中,公司债权人就可以起诉股东,要求其在出资限额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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