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对外投资范围与广度的扩大化与多元化吸引着全球的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角逐。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选择中国做为投资企业目的地,而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进行设立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设立代表处、商标注册、法院诉讼等商业活动时,工商局、法院、商标局等国内相关政府部门会要求投资人出具主体资格证明。
很多境外企业来中国大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往往会选择将香港作为跳板,也就是先设立香港公司,然后用香港公司再投资设立中国国内的外资企业。香港公司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之前,首先要对香港公司的主体资历做一份中国公证人文件,因为国内的市场监视管理局、外管局都要求提供这份文件。不同的投资地对于中国公证人文件的要求不同,甚至存在很大的分别。
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是哪些?
对于外国个人来说就是他的护照,对于香港人来说是香港身份证和回乡证;
对于外国公司来说是其注册证书,董事股东名册,董事会决议等。
境外文件的使用:经过公证认证后的文件才可具有域外法律效力的!
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公认证流程
一、 香港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一般来讲,做中国公证人文件只需要对香港公司的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做公证认证,更终再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文件就可以在大陆应用了。部分地域会要求增长对香港公司的章程、NNC1(即法团成立表格)两份文件的公证认证。做上述文件的公证认证,香港公司的董事不需要签字,因此也不必亲临香港。
二、外国文书送往中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区)使用由于中国尚未加入《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因此,根据国际惯例,外国文书送往中国使用,除有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或一国单方免除认证外,均须办理领事/使馆认证。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当地具有公证资格的律师或公证员对文件进行公证,然后由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当地具有公证资格的律师或公证员对文件进行公证,然后由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的认证。
那么什么是主体资格证明呢?主体资格证明一词最早源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及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在《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中说明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其实外国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件上面是没有标注有效期的,只有签发日期,是否有效要根据使用部门的规定。各地设立外资企业通常都需要3-6 个月左右,因此规定外国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公证认证的有效期为半年,有些地区为一年。
备注:香港公司在国内设立外资公司需要做的是司法部授权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其他海外公司需要做的是中国驻所在国的大使馆认证。
对于常见的公证认证手续,除了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以外,还有使馆认证与海牙认证。需要办理海牙认证的文件主要是用于海牙成员国,但由于中国大陆不是海牙成员国,因此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文件需要用于中国大陆(香港、澳门除外),如英国、美国等,就需要办理使领馆认证。使馆认证一般是由其国家或地区具有公证人资格的律师(公证员)对相关文件进行公证,然后把公证后的文件送至其外交部认证(或外交部授权机构),最后再由中国驻当地使馆办理认证手续。
温馨提示:※ 需要公证认证的文件如果不通过合规的流程和渠道做公证认证,那么拿到的手里的往往是一纸废纸,可能还为此浪费了财力、人力、物力。
※ 考虑到公证认证所需时间,最好提前对相关文件办理好公证认证手续,避免因错过了因公证认证而需要解决的事情,而造成巨大的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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