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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一样是被法律所允许的吗?

时间:2022-01-26 16:07:35    来源:飞驰环球

最近很多朋友都遇到自己使用很久的注册商标被别的企业作为商号登记为企业名称的问题,面对这样的情形,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一样是被法律所允许的吗?要是我们的“企业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冲突,或者我们的“注册商标”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冲突,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会不会侵权,到底谁侵谁的权利呢?
 
举个例子,企业名称“飞驰环球香港注册中心”(前者),与注册商标“飞驰环球注册中心”(后者),不属于同一人时,(1)当前者早于后者存在的,或(2)当前者晚于后者存在的,这结果会是怎么样呢?是不是在先存在的,侵犯了在后存在的合法权利呢?
 
1、首先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域、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其中商号在企业名称中的作用,是彰显企业的独特性,以使企业与其他企业相区分。商号与商标的关系极为密切,经常一起出现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上,商号有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或同一内容。
 
2、其次,对同一企业而言,企业将自己的商号注册成商标使用,或者将自己已注册的商标另行登记为企业的商号,这种使用方式是被法律所允许的。
 
3、但对不同企业而言,若一家企业想把别人的注册商标登记为自己企业的商号,或把其他企业的商号登记为自己企业的注册商标,这两种使用方式是否为法律所允许的要根据具体的使用情形进行分析判断。
 
以企业名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为例: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注册商标“特仑苏”,另一家天津市特仑苏乳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依法成立后,天津特仑苏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突出使用特仑苏;,仿冒蒙牛公司的特仑苏,后被法院判定为“侵害蒙牛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所以在判断不同企业之间企业名称与商标一样时是否构成侵权应从以下因素进行考量:
 
1.企业名称登记时间与已注册商标获准注册时间的先后关系;
 
2.已注册商标在企业名称登记时是否具有较高知名度;
 
3.他人登记企业名称的主观意图;
 
4.被控企业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与已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
 
5.被控企业名称的实际使用方式;
 
6.在市场实际经营中是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4、在先商标的保护范围,和该商标自身的显著性及知名度密切相关,也和被诉使用行为和在先商标是否属于相同类似商品密切相关。
 
因此为了保证企业名称不被别人随便使用,在注册企业名称的时候,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就可以考虑把企业名称与企业的注册商标相结合,这样做就意味着别人在其他城市不能用你的注册商标再随意注册公司了。
 
如果企业名称在先申请,注册商标后申请的,那么,应当依法保护在先合法登记并使用企业名称者享有继续使用的合法权益,即在注册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合法登记并使用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使用人有权继续使用该企业名称。另外,司法实务中,怎么判断“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呢?也就是说,这“突出使用”怎么就能造成消费者误认混淆(包括产生混淆的可能性)?主要通过如下几点综合做出判断:

(1)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有关事实;
(2)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渠道与方式;
(3)双方所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程度以及消费者购买时的注意程度;
(4)是否有证据证明已经造成了实际混淆;
(5)被告人是否具有利用或者损害他人商誉的故意,等等。
 
   1)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
(2)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
(3)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当事人不具有恶意的,应当视案件具体情况,在考虑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解决冲突,不宜简单地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4)对于权属已经清晰的老字号等商业标识纠纷,要尊重历史和维护已形成的法律秩序。(5)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企业或者企业名称的简称,视为企业名称并给予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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