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税是对包括财产收益在内的一切法人所得征收的税种,一般纳税人分为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总部、总公司或实际管理机构在韩国境内的为本国法人,应就其全球范围内的所得缴纳法人税;总部或总公司在境外的外国公司,仅就其来源于韩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法人税。
外国法人仅就来源于韩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法人税,但外国法人清算所得不缴纳法人税。
对于外国法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法人税,应按与国内法人相同的方式进行评估和征收。在韩国境内未设立常设机构的外国法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全额代扣代缴法人税,并解缴至政府。
在韩国境内设有营业场所的外国公司在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评估、代扣税款的征收和纳税申报等方面参照境内公司的税法规定执行。但外国公司的特殊条款在适用时享有优先权。
外国法人税的计税基础如下:
1.在韩国境内设有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在境内设有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各营业年度境内所得、或境内不动产所得的法人税计税基础为:境内来源总收入依次扣除下列项目后的本营业年度剩余所得额:
(1)本营业年度起始日前10年内的营业年度中结转的亏损额(仅限于韩国境内结转的亏损),在其后的营业年度内计算所得额或计税基础时未被扣除的部分。
(2)《法人税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3)飞机或轮船在境外经营所得,前提是该外国公司总部或总公司所在国家给予了韩国公司经营的飞机或轮船相同的税收豁免权。
2.在韩国境内未设有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
(1)在韩国境内未设有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获得的不同项目所得应当分别计税,而不应合并计税。
(2)即使是在韩国境内未设有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基于互惠原则,船舶或飞机在境外经营所得也可从境内所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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