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日本分公司
如果一个外国公司持续在日本国内进行贸易交易活动,则需要确定在日本有住处的代表人,向地方法务局进行设立分公司的登记。代表人可为任何国籍的人。
设立分公司是外国企业在日本进行有据点的商业活动的最简单的方法。在确保有分公司住所,并确定了分公司的代表者的条件下,进行必要事项的登记之后,就可以进行营业活动。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是被看作外国企业总公司的一部分的,由外国企业总公司来承担法律责任。所以,由分公司的活动而发生的债务债权关系,最终归属于外国企业总公司。另外,可以以分公司的名义进行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不动产的租借活动。
分公司设立的过程:
1、分公司设立登记事项的整理;
2、在法务局进行类似商号调查,业务目的登记的合格性的调查;
3、分公司的设置(设置日期任意选择);
4、有关分公司设置宣誓供述书的做成;
5、在日本大使馆领事馆对宣誓供述书进行认证;
6、向法务局提出分公司设置登记申请,并提出公司印章申报;
7、取得登记事项证明书和公司印章登录证明书(大约在提出登记申请的两周后);
8、开设日本银行账户;
9、向日本银行提出分公司设置的申报;
所用时间:日本分公司登记事项决定后2周左右。
二、日本子公司注册
外国企业在日本投资设立子公司(日本法人)的情况,按照日本商法的规定,可以选择以设立株式会社或有限会社的形式来立日本的法人。子公司(日本法人)具有和外国的总公司相同的法人资格,是相互独立的法人。所以对于以子公司(日本法人)的名义进行的活动发生的债务债权,由根据法律规定的外国企业出资者来承担责任。
日本子公司注册过程:
1、株式会社设立概要的决定;
2、在法务局进行类似商号调查,业务目的登记的合格性的调查;
3、株式会社章程的制定;
4、有关外国总公司的概要的宣誓供述书的外国公证,有关外国总公司代表者的签字的宣誓供述书的公证;
5、株式会社章程的日本公证;
6、向银行提出资金保管和发行资金保管证明书的申请;
7、向银行的特别账户注入资金;
8、董事,董事长,审计员的选任;
9、由董事和审计员进行设立手续合法性的调查;
10、向法务局提出株式会社设立登记申请(株式会社设立日),向法务局申报公司印章;
11、取得登记事项证明书和印章登录证明书(登记申请之后的两周时间左右);
12、开设公司名义的银行账户;
13、向日本银行提出取得股份的申报;
所用时间:日本公司设立概要决定后的2周时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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