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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标异议制度:保护商标权益的重要机制

时间:2023-07-14 10:27:25    来源:飞驰环球-您的企业顾

诉前通知(Lletter before action),通常情况下,如果时间允许,异议人将写信给被异议人(Demand Letter),请求其撤回商标申请。如果被异议人为其申请辩护并针对异议进行答辩,会为稍后的费用主张奠定了基础;
第一阶段:纂写异议申请
1. 异议通知(Notice of Opposition)。此阶段仅需简要陈述异议理由,不需要提供证据。
2. 反陈述(收到异议通知后3个月内)。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如果被异议人不提交反陈述,就推定其主动放弃异议商标的申请。如果被异议人提交了反陈述,异议程序进入下一步骤。
 
第二阶段:质证阶段
1. 异议人提交证据(收到反陈述后6个月内)。异议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异议通知中主张的异议理由。
2. 被异议人提交证据(6个月)。被异议人提交证据以证实异议商标有权获得注册。
3. 异议人的证据答辩。异议人有机会进一步提供证据,但严格限制仅对被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进行答辩。



第三阶段:聆训或者听证
听证由双方当事人律师参加,商标处听证官主持。经过双方协商,也可以不进行现场听证而仅由双方提交书面文件。
针对商标异议案件,当事人可从以几个方面收集资料和证据:
1. 关于品牌的宣传和品牌推广;

2. 关于品牌广告投入和广告照片;

3. 关于品牌销售状况,销售领域;

4. 关于品牌在公众中知晓的情况;

5. 关于品牌在国内注册的情况;

6. 关于品牌在境外注册的情况;

7. 关于品牌推广的赞助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8. 关于品牌以前的工商查处情况、法院侵权判决书等:

9. 关于和抢注者之间业务关系的证明资料;

10. 其他能证明品牌的知名程度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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