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帝汶、马尔代夫等国家目前仍没有商标法
东帝汶、马尔代夫、马绍尔群岛等国家现阶段仍然没有商标法。这些国家保护商标的通常方式是在报纸上刊登信息警告,向公众宣称自己对某件商标的所有权。
这种报刊上的警示性公告没有时间规定,通常每2~3年重新公告一次。
美国、菲律宾等要求提交使用声明/证据
在美国、菲律宾等国家,商标注册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向商标主管机关提交使用声明或者使用证据。
如果是在美国,在申请注册的过程中需要向专利商标局提交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或者准备在美国使用的声明,并且在商标注册的5年内和注册后每10年,都要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使用证据,否则商标将会被撤销。
因此,企业在这些国家注册商标后,还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使用声明或者使用证据。
美国、日本等国家使用当地标准
美国虽然也遵循尼斯分类,但是认为尼斯分类中的部分商品描述不够具体,所以采用独特的商品规范标准,要求申请人在提交注册申请时对商品进行具体描述。
日本商标注册采用尼斯分类,同时日本还有类似群组规定,在判断商品类似时需按照当国类似群组为标准进行比较。
此外,还有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不能在同一份申请里面请求保护商品和服务,以及斐济不能申请注册服务商标等情况。
秘鲁、德国等国家注册流程与国内差异较大
在国内,商标申请注册的大概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准”。而秘鲁、哥伦比亚、巴西等国家的大概流程为“申请—受理—公告—审查—核准”。在商标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后直接予以公告,若在公告期内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再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来决定是否予以核准保护。
在德国、日本等国家,商标申请注册的大概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公告”。在商标审查通过后直接予以注册,企业拿到注册证后还需密切关注是否有被人提出异议的情况,避免因错过异议答辩时限导致商标失效的情况发生。
英国、法国等国家不审查相对理由
在英国、法国、欧盟等国家地区,商标局在实质审查阶段只审查绝对理由,而不审查相对理由,即不会考虑申请商标是否与在先商标的冲突问题。
也就是说,即便企业在这些地方已经注册商标,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申请相同近似的商标也可以通过审查,审查员不会主动基于在先商标驳回在后商标的申请。
所以企业在这些国家注册商标以后,还需做好商标监测工作,及时发现他人申请的与企业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并采取必要制止措施。
汉字在越南、亚美尼亚、挪威等国家缺乏显著性
在越南、挪威等国家,在审查实践中,当地商标主管机关通常认为,当地普通消费者基本上不认识汉字,无法通过汉字商标识别商品,因此汉字不具有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以挪威为例,根据挪威商标法第14条关于商标注册绝对理由的规定以及挪威工业产权局在实践中的解释,由于挪威消费者通常不熟悉汉字,在认识记忆汉字商标方面存在较大困难,消费者不会将汉字商标作为指示产品来源的标志,因此汉字商标在挪威被认为缺乏显著性。
洪都拉斯、开曼群岛等国家地区需要缴纳年费
大家熟悉的缴纳年费概念主要是在专利领域,但是很少有人知道,在个别国家商标也需要缴纳年费。比如,在洪都拉斯、开曼群岛等国家地区,商标注册后还需要缴纳年费。
根据洪都拉斯《工业产权法》第93条的规定:
注册商标可以无限次续展,续展后有效期为上一个有效期结束后10年,前提是商标注册人已经按照本法规定缴纳“年度维持税”。
这里的“年度维持税”其实就是我们说的年费,是强制性的税费,如果不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商标局则不受理续展申请。
马来西亚、印度等国家商标失效后可以申请恢复
在国内,商标核准注册后有效期为10年,期满前可以提前一年办理续展。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续展申请的,还可在期满后的半年宽展期内申请续展。如果注册人仍未续展,则商标会最终失效。
在马来西亚、印度等国家,商标因未续展导致失效后,注册人还可以向官方申请恢复商标权。因此,如果企业万一遇到海外商标因未及时续展导致商标失效的情况,还可以进一步了解当国是否有恢复商标的相关规定,如果有的话就可以及时申请恢复从而保住商标权。
比如在马来西亚,根据马来西亚《商标法》(1976)第41条(2)、(3)关于商标续展的规定,如果商标注册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续展申请,仍然可以在商标到期后1年内申请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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