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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可执行的财产

时间:2022-11-24 15:48:55    来源:飞驰环球-您的企业顾

一、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1. 【追加未缴纳出资股东】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2. 【追加抽逃出资股东】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3. 【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4. 【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 【未经清算办理注销登记】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 【股东无偿接受被注销或吊销企业财产】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通过另案诉讼确定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 【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股东出资不到位】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5. 【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以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7. 【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8. 【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 【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0. 【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1. 【股东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12. 【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有其他过错】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通过破产清算由管理人追究股东赔偿责任的情形
1. 【未实缴或抽逃出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在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可以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
2. 【股东或高管有其他过错】管理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
3. 【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破产清算】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上述主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未主张上述赔偿,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上述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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