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香港政府反对某商标注册的理由有以下几项:
1、商标过于简单、普遍
商标的一个重要特性就是其显著性。而过于简单、普通的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因而很容易被政府拒绝申请。
2、与已注册的商标类似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其他性独占权利,其他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否则,申请将遭到政府反对。
3、 所申请商标中含有名人名,国家名或特别的形容词
名人名和国家名称是不能注册为商标的。名人名是代表了一个人,如果使用了就是属于侵权。国家名称只是表示商品的制造国,按国际贸易的需要,参与国际贸易的商品都应标明真实的生产国,以国家名称作为而标申请会被政府拒绝。
4、所申请商标中含有敏感性字眼
如“非典”一词,虽然本身并无任何意义,在可注册简标的范围之内,但若有人拿此申请注册商标,则很大可能会被政府驳回,因为“非典”一词太过敏感,容易造成不良影响。
5、交叉类别反对
交叉类别这个概念大家很少听过,将通过一个例子进行说明:
A公司是提供商业调查服务的,所以归类于为42类的“法律服务”范围。A公司按第42类注册了商标“SMARTY”。但是随后又有B公司,业务范围是商业调查(包括私人保安工作),可以归于第45类“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B公司要申请在45类也注册“SMARTY”的商标,那B公司则会遭到政府的反对,这便属于交叉类别的反对。
但假如是A公司的产品为服装类,那他就可以按第25类注册商标,这个商标就只会在衣服类得到保障。再例如B公司的产品是机械类的,其商标就会注册在第11类。11类和25类就明显不是同一类别。但假如B公司在25类注册了一个与A公司一模一样的商标,对此,政府不会反对。因为两个种类不同,两个种类也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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