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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加密货币和离岸实体

时间:2022-10-19 09:33:54    来源:飞驰环球-您的企业顾

加密货币在那些使用国际商业公司“IBC”作为其运营一部分的结构中变得有吸引力。目前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目前没有禁止加密货币或区块链业务的监管框架。政府已经讨论了加密货币行业的想法及其未来的法规,但是当前的情况允许您通过简单地建立以下内容来合并您的公司: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处提交国际商业公司“IBC”的注册申请。
任命至少一名董事,无论是法人实体还是个人。
至少任命一名法人或个人股东。
任命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办事处的注册代理人。登记代理人应保存公司文件。
 
建立 IBC 后,如果实体要从事加密货币活动,则必须考虑以下规定:

2010 年证券和投资业务法(“SIBA”)
SIBA 禁止任何个人或公司在未持有 BVI 金融服务委员会 (“FSC”) 授权的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投资业务活动。虽然该法案并未指向加密货币或任何虚拟代币,但重要的是要考虑该法案中提供的定义。

2008 年反洗钱条例(“AML”)
AML 不会干扰加密货币的推出,因为立法没有定义它或任何其他相关的商业活动。但是,这可能被视为猜测,但该法案将来可能会被修改以包括加密货币。总之,必须考虑该法案,因为它可能会被修改。



2001 年英属维尔京群岛电子交易法(“ET”)
在考虑加密货币实体时,ET 是相关的,因为该法案规范了所有电子合同和记录。所有电子合同和记录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不得仅仅因为它们仅以电子格式保存而被否定其法律效力。值得注意的是,与加密货币相关的交易是以电子方式进行的。

2017 年受益所有权安全搜索系统法案(“老板法案”)
《老板法》要求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居民代理人在中央政府控制的数据库中记录有关公司实益所有权的信息。老板法将实益所有权定义为对实体拥有控制权(即股份所有权、投票权、任命董事会成员的权利以及对公司的影响和控制权)的法人或自然人。由于披露因素是对实体的控制,加密货币的代币持有人不会被记录为任何受益所有人。
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服务委员会(“FSC”)

2020 年,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服务委员会 (FSC) 发布了岛上虚拟资产监管指南。第一步是确定许可证是否适用于任何金融服务,除非它们被排除在外。要确定虚拟资产是否需要许可,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加密资产的使用方式。
提议或进行的业务活动类型。
经营活动是否与传统经营活动相似;和与经济实质有关的特征和经营活动。
一旦确定其从事受监管的活动,就需要获得许可证,并且该实体必须遵守 2008 年反洗钱条例、监管代码和 2001 年金融服务委员会法案。
 
BVI 加密货币的优势.
目前关于加密货币的宽松法规使得该管辖区对从事加密货币业务的人具有吸引力,因为政府在不久的将来没有宣布任何新的立法。此外,政府似乎对制定不允许加密货币的法规持怀疑态度。就目前而言,它将仍然是一个受欢迎的司法管辖区,可以将加密货币作为一种新的创新工具,不再需要在官方支持下进行面对面的货币兑换,而是需要无线通信。

英属维尔京群岛司法管辖区的一些优势是:
如果实体能够证明所有活动都在国外进行,则可以减免税收。那些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与加勒比地区的其他司法管辖区相比,年度维护费用较低。
“交易流畅” 作为该地区离岸业务的先驱,英属维尔京群岛继续拥有强大的律师、会计师和企业服务提供商专业服务社区,使交易变得轻松处理。
ICO 表格不受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规定的公开发行监管的额外安全性约束,因为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当前义务是非繁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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