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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缴注册资本,0元转让股权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时间:2022-09-16 15:13:48    来源:飞驰环球-您的企业顾

A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100万元、实缴资本0元。张三是该公司股东,持有该公司10%的股权,其应缴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
2018年5月,张三将其持有的10%的A公司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李四。张三认为本次转让股权他的收入为0元,实收资本也是0元,没有转让所得,应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税务机关却并不这么认为。据查,2018年4月A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显示,该公司的所有者权益56286.63元,其中实收资本为0元,未分配利润为56286.63元。税务机关认为张三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需核定张三的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合理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应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当然,也不是所有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行为都是无正当理由的,以下一种情形例外: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本案中,张三在不存在以上几种特殊情形的情况下,以0元价格转让股权,属于上述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股权转让收入,并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减除取得股权时的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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