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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类商标是万能商标吗?

时间:2022-09-09 14:43:50    来源:飞驰环球-您的企业顾

答案显然是不能的,这个问题由来已久,从整个的制度漏洞,到具体的实务,从官方的正面宣传中对第35类的极力劝阻,到第35类商标申请量稳居排行榜第一,又在各种实践中迫于一些既成事实而官方不能不承认,整个商标体系在第35类形成了一个极度扭曲、完全割裂的现状。政府部门、申请人、代理机构、投机分子、学术专家站在各自不同的角度做着不同的事情,商标领域的种种乱象在这个类别像是打开了潘多拉魔盒一样,成为行业争锋相对的重点话题。下文不想去争论第35类的具体情况,仅从各方博弈的角度来浅显的对第35的现状进行分析,供普通大众参考。



一、制度的漏洞与模糊
我国在商标申请中使用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使用的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在尼斯协定基础上编制了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此区分表共包括45类,其中商品共34类(第1类-第34类),服务共11类(第35-45类)。
我国商标制度采用的是注册制度,通过申请获得商标注册成为主要的商标权利来源。在申请商标的时候,必须要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选取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按照正常的制度设计,是完全符合商标制度和实践的,一个服装企业,指定在第25类服装上,一个电子企业,指定在第9类电子产品上即可,一家饭店,指定在第43类的饭店服务上即可,通过《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很清晰的定位不同的行业,而且普通的企业注册一个类别足够,对于大型多栖企业,才会注册多个类别。
但是这么科学的制度偏偏遗留下一个漏洞,就是零售!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没有零售的!什么意思?也就是意味着街边的小店想注册商标是没有制度保护的!而对于大型的超市,比如说是“家乐福”“沃尔玛”,还有网络店铺的那些巨头“淘宝”“京东”,他们通常采用的方式是注册第35类“为他人推销”这一个服务,进而去寻求获得保护,这种行为在实践中得到了认可,但是更多的那些个街边的小店,一些经营一部分商品或者服务的店铺,他们如何在申请商标的时候选择商品,却没有人能在制度层面给出答案,这个巨大的漏洞延续了几十年,依然如此,从来没有改变,而且对于大型超市和小店的区别对待,更是导致了制度层面的模糊。

二、实践的割裂与分化
由于没有制度,而且定性非常的模糊,导致第35类非常的模糊,我们来具体看一下35类到底是哪些:
第35类的标题是: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
之后一共分为了8个部分,8个部分的标题是
【3501】广告
【3502】工商管理辅助业
【3503】替他人推销
【3504】人事管理辅助业
【3505】商业企业迁移
【3506】办公事务
【3507】财会
【3508】单一服务
【3509】药品、医疗用品或批发服务
从本身35类的定位来看,是一个非常正常的商业辅助类别,3501基本上是给广告公司准备的,3502之类的一般是给商业辅助类公司准备的,按说主要的类别,相比较而言市场上那么多服装、电子产品、生活用品,这个类别的企业本身就不多,但是申请的商标却几乎占到了我国商标申请总量的10%!我国商标申请去年大约1000万,也就是说注册第35类的有将近10万的!
真正产生割裂的恰恰是【3503】替他人推销,模糊的表达,让实践产生了严重的割裂。
首先是在商标申请中,所有的官方文件都在强调,第35类不是万能商标,和销售无关,一般举例子,通常说,一个服装店只需要注册第25类,不需要注册第35类,一个电子产品只需要注册第9类,不需要注册第35类,可是一个街边的服装店,他不生产服装,事实上只是卖衣服的,他注册25类本身就不对,你再不让他注册35类,政府部门一边宣称的要“企业未动,商标先注”,要高度重视商标注册,而对于这一类企业却没有任何引导,他们根本不知道要不要注册,对于这些类别更是陌生。
而在商标撤销中,行政部门实践却对这种街边小店的模式予以积极认可,大量的商标撤销案件,在遇到这种小店时候,只要能提供一定程度的证据,并不需要一定达到像家乐福这样的规模,大部分案件均予以认可,这就给企业一种误认,觉得我自己当时申请商标还是申请对的,不然怎么官方对我的商标使用情况认可了呢!
然而到了商标侵权案件中,各地的执法更是千奇百怪,有人注册了第35类,就开始各种维权,关键一些地方因为3503上的一些字面表述,还真的认可了第35类是万能商标的观点,导致一些正常的企业被判定商标侵权,这更是可笑之极。在最高院去年的典型案例“茶颜悦色和茶颜观色”中,就是针对第35类展开的,而两家奶茶店真正的指定服务明显是在第43类饮品店,各地执法标准的不统一,加剧了第35类在实践中的模糊和泛化。

三、代理机构的扮演角色
毫无疑问,很多代理机构是讲诚信的,但是全国6万家的商标代理机构,难免其中有一些害群之马,尤其是在利益面前,一些代理机构觉得反正第35类反正不论从制度,还是在实践,不仅模糊,而且谁都说不清楚,政府部门也不愿说清楚,这样正好让企业多注册一类,反正本身语音就是模糊的,加上推销一说,很多企业都会动心,注册一个商标不过几百元,加几百元,去除模糊,先占上再说,导致一些代理机构非常推崇注册第35类,在网上有大量的文章,包括《商标注册第35类为什么被叫作“万能商标”?》《为什么一定要注册第35类》,而且,网络上的各种转载,逐渐形成了一股风气,就觉得不注册真是不行。

四、你是申请人,你会怎么办?
普通的申请人并不会专门刻意的了解商标法律,对于一个非常好入手的领域,但是很多人往往不知道商标领域想深入,是地域难度,很多企业也不愿意去研究这么细枝末节的问题,通常要结论。而他们得到的结论往往是,“注册不一定有用,但是最好注册一下,免得麻烦”。当这样的结论摆在申请人面前的时候,在一对比申请注册的费用不过几百元,那么申请人的选择自然一目了然,这样,一个“鸡肋”的申请类别,生生的被活成商标申请注册第一大类,而且远远超过其他类别,这里面的选择令人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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